红网洪江市站8月12日讯(通讯员 何鹭 莫苓芳) 日前,洪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滥发林木案件,被告人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钟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邀被告人钟某合伙以21000元及31000元的山价分别购买了洪江市托口镇阳岫村村民钟大某“庙对门”山场及向大某“大湾”、“野猪塘”两块山场的青山林木。在被告人唐某提出,被告人钟某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二被告人只申办“庙对门”山场8 m³。(蓄积12 m)、“大湾”山场6 m³。(蓄积9 m)、“野猪塘”山场10 m³。(蓄积16 m)的非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尔后,二被告人雇请砍树人向某等人将所购山场的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共砍伐林木立木材积113 m³,二被告人共同滥伐林木立木材积76 m³。
2013年7月,被告人钟某以4100元及4200元的山价分别购买了本村村民粟某“翁家坡”及黄某“水库脚下”两块山场的青山林木。之后,被告人钟某无证将所购两块山场的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共砍伐林木立木材积12 m。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滥伐林木立木材积76 m³;被告人钟某参入及单独滥伐林木共计立木材积88 m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钟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起次了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钟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钟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两被告人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