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8月6日讯 一年前,黄先生在郴州某4S店看中了一台宝马车,不料在试驾时发生意外,车受损严重。由于4S店给试驾车买了保险,6万多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部分,但余下部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店方以试驾前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书”将黄先生告上法庭,索赔近万元。今天上午,记者从郴州市资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黄先生因此被判赔4000余元。
事由
试驾发生事故,被告上法庭
2014年1月12日,黄先生在郴州大道某4S店相中了一台宝马320Li,销售人员表示可以试驾。黄先生在试驾协议上签上字后,跟着销售人员上了这辆车。
销售人员将车开出公司后不久,便靠边停车让黄先生开,他则在一旁介绍车辆情况。当黄先生将车开至郴州市苏仙区东田金湾转弯路段时,汽车右侧撞上路边花坛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64039元。
保险公司在此事故中赔付了车辆损失54433.15元,4S店和黄先生就剩余损失承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店家以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书”为由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损失9605.85元。
法院
试驾者承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
“我一直按照交通法规行驶,是车子本身有问题,刹车失灵导致事故。”法庭上,黄先生辩解说。对此,陪驾者反驳:“他将车子开到160码导致车辆失控。”
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在试驾过程中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存在过失行为。4S店销售人员作为陪驾人员,有保障试乘人员及车辆安全的义务,但陪驾人员向黄先生演示车辆性能时已超速行驶。同时,为让黄先生体验车辆加速性能,陪驾者言语中鼓励黄先生超速行驶。因此,陪驾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失。
另外,当事双方签订的《试乘试驾协议书》中约定“因试驾者过失造成的车辆破损,修理费由试驾者本人全部承担”、“试驾者驾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试驾者本人承担”,这些条款可理解为无论试驾者存在多大过失,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该条款符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且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法院认定属于无效条款,4S店要求黄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
最后,法院判令黄先生赔偿4S店车辆损失4802.9元。
提醒
免责属于霸王条款
买车前先试驾,对很多想买车的人来说再正常不过。试驾前,销售商一般都会要求试驾者在其提供的试驾协议书上签字,里面经常会有这类条款:“试驾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试驾者独自承担。”
本报金牌律师团律师安金龙介绍,“试驾协议书”中规定出了事故4S店免责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在试驾时,市民应该确认该车没有安全隐患,建议市民尽量不要试驾没有购买全险的车辆。”(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何学鹏 实习生 杨芳 黄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