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游泳溺亡惹纠纷 新化司法调解化冤解结
红网娄底站
 
08-06 14:23

红网娄底站讯 7月29日,新化县维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游泳溺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死者吴某,27岁,系新化县维山乡磨峰村村民,与大学同学杨某结婚后,随妻子去了永州市宁远县工作。然而,在7月26日,吴某却整个下午都没见到人影,杨某拨打电话一直无人应答。最后,杨某想到了吴某前不久认识的网友骞某,骞某告诉杨某:“他说要学游泳的,看是不是去河里,还是游泳馆了?”

杨某紧急招呼父母兄弟分头寻找吴某,最后,在一个河坝下,发现了吴某已经冰冷的尸体,没有明显伤痕,像是下河游泳溺亡。但是疑点很多,杨某、吴某父亲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7月27日,宁远县南山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投案,称自己和朋友一起游泳,朋友溺水后他慌忙逃离现场。该男子是上文提到的骞某,死者即吴某。派出所初步结论为吴某意外溺亡。但吴某父亲想进一步查明真相,把死者遗体运回老家新化后向家乡的政府部门求助。

7月28日,维山乡分管副乡长与维山司法所干警及磨峰村村干部组成工作队远赴宁远,处理吴某意外死亡一事。据吴某妻子杨某反映,骞某是吴某今年2月认识的网友。至于吴某,他从来不会游泳,不过6月份跟杨某提过要跟骞某去学游泳。

吴某在案发当天14点与骞某相约去学游泳,骞某告诉吴某,游泳要多加练习,不要害怕。吴某于是下河练习潜水,吴某开始在旁边看着,练了一阵吴某说自己会游了,就去了深水区。结果悲剧发生,吴某栽倒,骞某游过去拉吴某但拉不动,骞某上河紧急呼救,但天气太热,没几个行人。骞某回河边看到河里已经没有动静,吓懵了,穿上衣服逃离了现场。直到第二天才报警,并打电话向杨某道歉请求获得原谅。

7月29日,宁远城南司法所、新化维山司法所、骞某和代理律师王某一起就吴某死亡一事进行调处。新化县维山司法所干警根据调查情况阐明自己观点:在游泳过程中,骞某放任吴某练习,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和保护义务。吴某落水后,即使按骞某所说他有去施救,但在自己不能成功救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报警导致错失抢救时机致人死亡,所以,骞某应对吴某之死负相关责任。

经过一番唇枪舌剑,最后在几家单位的共同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骞某赔偿吴某亲属11.2万元,吴某亲属不再追究骞某其他任何责任,本纠纷一次性了结。(通讯员 刘国辉 罗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