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8月3日讯 近日,武陵区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多次先后在德山茶叶岗、德投沥青厂向吸毒人员高某、罗某等人贩卖毒品。同年11月26日,公安干警将其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和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毒品麻古4.29克、冰毒11.63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7.95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共计23.87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曾以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郑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谭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