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好友借车撞伤人,车主赔了7万5
株洲晚报
 
08-03 10:18

株洲晚报8月3日讯李浩把自己的车借给朋友,结果朋友发生交通事故伤了人,偏偏车主没给车辆进行年检和购买保险。前日,记者从芦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车主为此赔偿了伤者7.5万元。

朋友借车,把过路行人撞飞

李浩与张东是多年好友,2013年2月一天凌晨,张东借了李浩的小车外出,当他途经建设中路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黄琳撞飞。黄琳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100多天,产生医疗费4.3万元。经过司法鉴定,黄琳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黄琳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张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琳负次要责任。

然而,张东在事发时支付6500元医疗费后便没有继续支付钱了。为此,李浩与张东闹翻了,李浩责备张东借车开却不小心驾驶,而张东认为,因为李浩的车没有买保险,导致伤者的高额索赔无人承担,双方谁都不愿意担责。

由于赔偿迟迟不到位,伤者黄琳将肇事者和车主双双告上法庭。

未买车险,车主赔了7.5万元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在本案中,肇事车辆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而侵权人张东系肇事方,故两被告应对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万元范围内,由车主李浩全额赔偿1万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车主承担6.5万元,两项共计7.5万元。

肇事方张东对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为3万余元,结合原告负次要责任及行人的因素,酌情考虑原告与被告按2:8比例承担,为此,伤者承担7000余元,肇事方承担3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肖蓉通讯员周济)

相关法律解释

在生活中,把自己的车借给别人用,在很多人看来不是什么大事。可一旦借车人开车发生点意外,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车祸中,有第三方受到伤害,第三方可以追究驾驶员与车主两方的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