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合伙投资欲发财 非法占用受刑罚
红网怀化站
 
07-31 16:30

红网怀化站7月31日讯 近日,戈某等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靖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两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戈某、储某到横江桥乡找到被告人易某甲、覃某、易某乙表示愿意出资与易某甲、覃某、易某乙合伙租用横江桥乡双合村六组“算盘形”山场开采煤矸石,易某甲、覃某、易某乙无需出资,只需负责联系山场、确保无纠纷即可,所得利润双方平分。当天与横江桥乡双合村六组签订租山合同后,戈某、储某又回来与被告人张某、李某四人在张某租住的房子内,商量出资入股(出资不等、利益均等),易某甲则邀约覃某、易某乙入伙加入他那一股,2013年3月,双方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由储某等人联系来挖机、铲车对“算盘形”山场进行采挖,并由戈某管财务、账务,由覃某负责登记出工时间,易某甲请易某丙负责山场生产安全。被告人戈某等人由于投资尚未回本,双方尚未就利益进行分成。被告人戈某等人对“算盘形”山场进行采挖直至2013年8月,造成该山场林地被大量毁坏。案发后,经聘请怀化市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横江桥乡双合村六组“算盘形”山场开采煤矸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8亩。该山场原有林地植被完全毁坏,原有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靖州县人民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参与“算盘形”山场采挖煤矸石,非法占用林地15.8亩,造成该山场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2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分别判处戈某、易某甲、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易某乙、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述七罪犯将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