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裕轮燃气非法吸收存款案公审 涉案1.3亿
红网武冈站
 
07-31 15:22

红网武冈站7月31日讯  (关杨博 夏勇 匡勇军)7月28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审理了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重庆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指示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以经营权、收费权等作抵押,以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623亿元。其中,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吸收1.3316亿元,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吸收730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重庆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某、费某、曾某、范某、陈某、胡某、胡某、曾某、夏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为期两天的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辩解和辩论,充分保障了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本案未当庭宣判,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公开进行宣判。

百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源:百度百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