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出租房失火 房主起诉获赔偿
红网绥宁站
 
07-31 11:33

红网绥宁站7月31日讯  房东将房子出租,而租客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子起火,于是,房东将租客告上了法庭。近日绥宁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由被告贺某赔偿原告杨某财产损失22400元。

2009年,原告在绥宁县长铺镇修建一栋占地面积138.75m2,总建筑面积555m2的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原告在建房的同时在四楼之上加建了一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共五层。2012年5月,原告将该房屋五楼的一套两室一厨一卫房屋租赁给被告贺某居住,租住在原告五楼的还有万某、杨某刚、陶某等三户。

2014年10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租住的房间突然发生火灾,致使原告五楼被告租赁住居房屋及万某、杨某刚、陶某三租户租房及相关财产在火灾中受损。火灾发生后,绥宁县公安消防大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救火,于第二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014年11月18日,绥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绥公消火认字【2014】第001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位于贺某租住的住宅内,起火点位于贺某儿子住房距北墙3.2米、距东墙2.2米电脑桌范围内,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雷击、小孩玩火、生活用火等因素引起火灾,不排除贺某吸烟乱扔烟头或未切断电脑电源故障引起火灾。2014年11月24日原告委托绥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房屋火灾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绥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绥价认字【2014】19号《关于火灾烧毁房屋修复费用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原告在火灾中受损房屋重新恢复价格共计20 900元,另损毁一张八仙桌计300元,共计损失为22 200元,原告支付评估鉴定费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贺某租赁原告房屋住居,就对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贺某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 ,将原告修建所有的砖木结构房屋部分烧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将没有房产证的砖木结构的房屋租赁给被告贺某使用,不是发生火灾的原因,原告对火灾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贺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火灾系原告房屋安装的电力电线老化等原因所致,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