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护理费自2015年开始每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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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7:15

红网江华站7月30日讯(通讯员 黄榆淋)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37号)精神,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自2015年开始,将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计发基数和相应计发比例之积,其计发基数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每年调整后,调整后的标准按现行渠道自每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