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7月27日报道 湘西泸溪县的杨菊华和丈夫协议离婚,不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丈夫却反悔了,双方也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杨菊华向湘西泸溪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并没认可杨菊华的离婚协议书。
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
杨菊华和丈夫王阳(化名)1998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有了一儿一女,小日子也算过得去。2010年起,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争吵不断,感情也越发淡漠,便开始分居生活。
分居的日子,王阳很少照顾子女,孩子们便自然而然地由母亲独自抚养。杨菊华提出离婚,双方也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签字认可离婚,还约定孩子继续由我抚养,王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不想,双方签订协议书后,丈夫却不想离婚了,因为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杨菊华多次与王阳协商离婚未果,甚至联系不上他,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仅签署协议无法律效力
“我一直叫他和我去办理离婚登记,他一直都不同意。”杨菊华认为,离婚协议书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可作为证实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时,在离婚过程中,应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调解、判决时均应按双方约定为标准。
湘西泸溪县法院审理则认为,夫妻协议离婚仅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未生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杨菊华与王阳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同时,杨菊华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法官释明后,杨菊华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很多市民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依据《婚姻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才是有效的。第一,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的主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时,亦要求当事人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二是,在诉讼过程中签订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