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站7月22日讯 近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姚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原本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但因交友不慎及好奇、寻求刺激的心理作祟,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但被告人姚某某一直将自己吸毒的事情瞒着家人,为了方便自己吸食毒品,姚某某于2015年3月下旬在新晃县县城承租了一套地下室专门供自己吸食毒品。2015年4月,姚某某在其承租的地下室内,先后2次提供塑料瓶、吸管、锡箔纸、打火机等吸毒工具,容留2名吸毒人员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在姚某某第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该地下室内将姚某某抓获并将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扣押。
承办检察官提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在帮助他人,而是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同时触犯国家法律。所以,为了自己的健康、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安宁,一定要自觉彻底的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