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新闻网7月22日讯(记者 杨中瑜)7月19日晚上十点多,赵先生从永州市政府门口打的到凤凰园永州国际酒店。的士开到市联通公司门口,司机又招揽了两名乘客,说是去跃进机械厂的。到了国际酒店时,赵先生一看表,显示为13元,就提出付一半7元钱,但是司机不同意,两人争吵起来。后来,赵先生给了司机10元,才了事。之后,打电话给记者反映情况,认为的士司机捎带客人收取双方费用不合理。
接到赵先生的投诉,自己为此进行了调查,采访了一些市民、网友、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人和律师,得到的结果如下:
【市民】
刘先生:假如的士司机没有征得我同意而载客,自己可以一分钱不付。
邹女士:如果赵先生到目的地之后,另外的乘客还没有下车,那么只付车费(13元)的一半是合理的。
朱女士:现在开的士的也不容易,捎带客人也正常。如果是自己打的,只要司机没有绕道兜圈,少付3元也乐意,何必斤斤计较?
【网友】
竹林樱雪间·隐香:不用付了。
上善若水:这种常见啊!多搭载一个人,只要不绕道,没有关系,司机可以多赚钱,也挺好的。
桑地亚哥:付多付少有道理,但凡事不要太较真。
岚气绕山:宽容一点,现在底层人士谋生不容易。
【客管处】
蒋主任:按照行业规定,第一个乘客上车之后,有权拒绝的士司机再次揽客。若司机坚持揽客,可是事先约定,到达目的地之后怎么付钱。
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4月颁布实施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第9.2.14款规定:“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司机不经乘客同意而继续载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律师】
冷水滩信德法律服务所律师刘强:
一、赵先生租车,该车首先已经与赵先生形成了合约关系,那么后来的租车人应该经过赵先生同意以后才能上车,因为赵先生会为履行此次合同后支付租金;
二、如果后上车的乘客未经过赵先生同意,的士车司机单方面同意拼车,的士车司机就违反了合同,赵先生可以拒付租车款;
三、事实情况是你朋友默许了后租车人,那么后租车人应该与你朋友共同承担租车费用,怎么分担他们综合实际情况自己协商;
四、的士司机只能够收取此段路从起点到终点的费用,不能另外再重复收费。综上所叙,赵先生说只给一半车费有依有据。
因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点、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亲爱的网友,如果你也有赵先生一样的遭遇,请问你是怎么计算车费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