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信息报讯张某在租赁公司租车后,以车辆重复抵押骗取担保款或从外地骗租汽车后低价转卖,刘某等人则通过各种方式从事销赃,形成骗销一条龙。短短3个月内,该团伙涉案近300万元。日前,华容县人民法院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
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撤销之前法院判决书中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撤销之前岳阳楼区法院判决书中,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5000元。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骗销车辆嫌疑人先后落网
2014年5月14日,一名中年男子走进华容县某汽车租赁公司。该男子称其单位近段时间要用车,与租赁公司车主杨某谈好,以1800元的费用,租用一辆丰田卡罗拉。但租赁到期后,男子没有还车。多次催促后,男子又来公司续交租金1000元。但几天后,杨某再联系男子时,已经联系不上了。6月4日,杨某向华容警方报警。警方确认这是一起合同诈骗案。
通过调查走访,民警发现诈骗车辆的男子为华容人张某。随后,民警对张某的行踪进行追查。6月28日,民警得到信息,张某出现在岳阳市区。当天晚上,当张某出现岳阳市火车站附近某居民区时,被民警抓获。通过审讯,张某对自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民警又掌握了其他几名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对他们实施追捕。同年7月2日,民警得到线索反馈,涉嫌的刘某、邹某二人将在当天进行车辆交易。当晚10时许,民警赶到岳阳市某宾馆,将正在进行交易的刘某、邹某二人抓获。其他嫌疑人也在随后的时间内落网。
3个月诈骗近300万元
张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在缓刑期前后,张某发现一条“生财之道”——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再转手卖掉。
2014年3月10日,张某从刘某手中购买了一辆华晨宝马小轿车。3月12日 ,张某到岳阳某担保公司,称自己为华容县城关某工业区采石场工作人员,因为资金周转原因,向担保公司借款14万元,并且将宝马车过户到了公司。3月13日,张某通过他人找到罗某,称自己要借钱到上海买车,愿以名下的宝马车作为抵押,向罗某借款15万元,并且将车交给罗某。4月底,担保公司郝某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宝马车,并且将车开走。
2014年4月初的一天,张某与朋友通过湖北武汉某汽车租赁公司,以8000元的月租金,从陈某手中,骗租了一辆奥迪A6L小轿车,几天后,张某冒用抵押车辆名义,将该车以20万转让给被告人刘某,双方在岳阳市高铁东站交车时,张某将车辆的原始证件、车辆主人的身份复印件交给刘某。4月13日,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与河北唐山人李某达成交易,李某出22万,刘某转让该车。随后,李某通过物流,将车发往唐山。到了租期,张某还没有返还车辆,租赁公司挂靠车主陈某发觉情况不对,立即和租赁公司联系,公司通过汽车的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后,将车追回。
2014年5月5日,张某要求刘某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从车主侯某手中以1.4万元租赁费用,租赁一辆奥迪车,交给张某。当天,张某便电话联系到刘某,称愿以该车,抵押欠刘某的20万元债务,刘某同意后,将车辆运回岳阳。5月8日 ,刘某与山东人陈某网上达成交易意向,,将该车以23.5万转让。在岳阳交车时,刘某将个假名字告诉对方,并将车主的证件、伪造的假转押协议一并交给陈某。5月9日,陈某又与山东的一买主达成协议,以26.5万将车转卖。10月19日,陈某通过公安机关,将车返还给原车主,经过鉴定,该车辆价值32.3万元。
短短三个月时间内,张某便在岳阳、湖北、广州、北京等地实施诈骗,骗得车辆多台,骗取受害人车辆价值近300万元。
骗销两嫌疑人均在缓刑期
刘某在岳阳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从事车辆租赁、交易业务。2013年11月10日,刘某因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期间,在利益的驱使下,刘某重操就业。在张某所骗的车辆中,多辆车便通过他销赃。刘某从张某手中收受10辆骗来的汽车后,单独或伙同何某、邹某转卖给江西、福建、山东等外省客户,从中牟利14.88万元。
2014年4月14日,张某到长沙某汽车租赁公司,以做生意撑门面为由,从陈某手中以5.8万元,骗来一辆奥迪车。当日下午,张某便和刘某以20万元达成交易,将该车的手续等交给刘某。当日晚上,刘某便通过何某与河南人秦某以23.8万元达成交易,将该车转让。经过鉴定,该车价值近40万元。在这起交易中,刘某牟利3.8万元。
何某和邹某,也是看中了为张某骗来的车辆介绍买主,刘某会给一定的好处费。觉得介绍买主轻松,完成一笔交易就可以轻松得到一笔费用。2014年6月18日,刘某便通过何某与江西一买主达成交易意向,转让张某骗来的一辆汽车。6月23日,何某、邹某将该车开出,交给买主。事后,刘某给邹某1000元,并且承诺给何某2000元。2014年4月14日,刘某通过何某与河南一买家联系交易,交易成功后,刘某给何某3000元钱。
提 醒
出租车辆需谨慎 购买车辆要小心
据侦办该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介绍,近年来,岳阳发生多起类似的案件。由于汽车租赁行业利润较高,导致汽车租赁公司数量激增,从而致使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一些租赁公司为招揽客户,纷纷简化手续、降低租赁门槛,租车人只需要出示身份证、驾驶证和户口本等证件便能够租到价值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车辆,甚至有些租车行都不收取押金。放松了租车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的审核,给了不法分子大量可趁之机!
法官表示,一旦被骗车辆转卖到第三方手中,因为车辆没有相关证件用来过户,在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造成肇事逃逸后,那么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则会落到车主身上,这个无妄之灾对于本就是受害人的车主而言,无疑是是雪上加霜。
因此,检察官和法官提醒广大汽车租赁从业者,在与租车人签订租车协议时,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对租车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同时租车行之间要相互沟通,查验租车人是否存在不良租车的记录;汽车租赁公司还要加强出租后车辆的管理与监督,并适时主动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及时掌握车辆动态状况;尽量在出租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有助于车辆被骗后被追回。
此外,检察官和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汽车时千万不能“贪图便宜”,以免因小失大。一定要仔细检查出售车辆是否具有正规手续,没有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该车辆就不能进行过户,购买车辆后便不能办理保险等相关业务,如若发生意外事故,就不能得到赔偿;检察官、法官提醒市民们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售的车辆价格低的离谱,很可能是“问题车辆”,购买此类问题车辆,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到时,不但自己购买车辆不合法受到损失,还会触犯法律。在判决的这个案件中,很多人都在购买问题车辆后,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车辆被追回。便宜车没有买到,还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