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7月20日讯 “‘路怒男’猛踹骑车女”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就在人们探讨“路怒症”的危害时,汉寿也有一“路怒男”大打出手并持刀伤人,被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5年某日,刘某驾驶黑色雷克萨斯轿车驶向汉寿县洲口镇某村,在与周某会车时未将远光灯换成近光灯,受到周某的指责,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周某后腰部乱捅,致被害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胸膜刺伤、左肾挫裂伤,其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9408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彭里臧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