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7月20日讯(记者 曾明辉)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近日,湘潭出台加快棚户区改造新政,从资金筹措、税费减免、安置补偿、目标考核等方面,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提供政策支撑。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计划在3年时间内(2015年-2017年),全市共实施各类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3.14万户,304万平方米。到2017年底,全面推进全市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区国有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成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居住区。
《意见》包括强化地方配套资金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明确税费支持政策、明确安置补偿优惠政策,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等重要政策支撑。7月16日,我们就此请湘潭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明确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意见》中提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投入,并明确:国省市(县)按照1:0.15:0.35比例配套资金,其中,城市两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区政府按照7:3比例分担配套资金;各县市、园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自足额承担配套资金。”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县(市)区政府拿出公共财政资金来支持棚户区改造,这在我市首开先河,在全省也位于前列。这些棚户区改造配套专项资金,主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计提,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
亮点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意见》中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PPP融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明确两类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棚户区改造项目将鼓励通过多种投资渠道来运作。例如:今年先后有湘锰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竹埠港工矿棚户区改造荷塘片区等3个棚改项目纳入全市首批PPP项目。
亮点三:明确棚户区改造税费支持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原征拆合法(含认定)建筑面积的1.2倍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价格部门规定的低限减半征收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我们在《意见》中看到,费用减免政策的具体细则被翔实地列出来,条分缕析。
同时,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屋交易契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分门别类,一一罗列,可操作性强。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分析,“之前的税费优惠和减免政策,因没有翔实列出清单,棚改项目单位去办理相关减免税费时,并不明确,至使政策落地时操作性不强。这次《意见》出台,明确了税费支持政策,将全免和减半征收的类别清晰地列出来,并非常精确地提出了计算标准,操作时更加一目了然,具有可操作性。”
亮点四:明确安置补偿优惠政策,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
《意见》鼓励棚户区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享受安置房优惠政策。同时,对被征拆人(含法定直系亲属)因征拆重新购置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对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以外)以及办证费用实行补贴,具体方式为先缴后补,补贴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被征拆人(含法定直系亲属)购房并办证后,凭税票、发票到市城区征拆部门申请补贴。
此外,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经济园区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定的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棚改货币补偿安置可让广大住户在市场上自行选择合适的需求房源,较好助推征拆进度,缩短项目改造周期,而且更具灵活性,更能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还有利于拉动商品房市场的刚性需求,提升商品房市场交易活跃度,一定程度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