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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会同站7月16日讯 7月9日,会同县政府发布通告,决定从7月9日起至12月31日,清理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税收并整顿营运秩序,具体对象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车辆;异地户籍在会同县的营运车辆;全县重点工程作业车辆;使用拼装、改装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车辆。现将通告转告如下: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税收和整顿营运秩序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确保我县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税收征管,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清理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的税收和整顿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5年7月9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整治范围:会同县境内
三、整治对象: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车辆。
2.异地户籍在会同县经营的营运车辆。
3.全县重点工程作业营运车辆。
4.使用拼装、改装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
5.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的营运车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营运车辆。
四、整治工作重点:未按规定缴纳“营改增”增值税以及地方税收(税收追溯期从2014年1月1日起)从事营运的运输车辆。
五、县国税局、地税局、交警大队、农机局、运管所等部门为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执法,共同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六、全县各重点工程部门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车辆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原会同县国税局三楼,联系电话:8829689,联系人:梁建华)提供本部门工程车辆清册。
七、希望广大车主积极配合搞好此次整治工作,共同构建良好交通运输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