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政府网7月15日讯 为进一步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根据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函[2015]4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积极筹资500多万元对之前保障月份的差额于6月份统一予以补发。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提标后,全县城乡低保人均增幅10%。农村低保A类对象的补助水平由114元提高到126元/月,B类对象的补助水平由99元提高到109元/月,C类对象的补助水平由84元提高到92元/月。农村五保由220元提高到242元/月,其中:70岁以上(含70岁)和70岁以下的重度残疾对象供养标准由250元/月提高到27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