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赫山站7月15日讯 近日,赫山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添加“霉克星”生产“毒槟榔”的犯罪嫌疑人戴某提起公诉。
经查,戴某系湖北人,2012年底,其在没有注册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在益阳市赫山区某镇挂牌成立某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7月上旬,戴某发现其仓库里的槟榔干果有起霉现象。从那时候起,戴某明知“霉克星”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为防止槟榔干果霉变、腐败并增加色泽,安排工人对槟榔干果添加“霉克星”,随后将其加工成槟榔销往湖南各地。经湖南省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仓库中被扣押的槟榔干果含有非食用物质富马酸二甲酯(俗称“霉克星”),其含量为300mg/kg。
据悉,本案中戴某所添加的富马酸二甲酯是一种工业消毒剂,主要在建材、木制品和塑料制品等生产过程中用于防霉。霉克星有腐蚀性,会损害肠道、内脏和引起过敏,甚至会导致人体癌变和基因突变的严重后果,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赫山区检察院认为,戴某在生产的槟榔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