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站讯 近日,由新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分别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某某、吴某某均系被害人经营的新晃县某批发部仓库的送货员。去年10月份吴某某分两次趁在仓库上班、老板不备之际,将老板放置于仓库内办公桌上的一沓收货账单盗走,这些账单系该批发部向购货商收取货款的唯一凭证。之后,吴某某先后邀约同在该仓库工作的员工王某某、杨某某持所盗收货账单到购货商处成功结算货款六千余元,并将无法结算到货款的收货账单撕毁。不久后,老板便发现了部分收货账单丢失的情况,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最终,公安民警将王某某、吴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吴某某家属主动找到批发部老板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但是批发部老板仍有所顾虑,并表示不再愿意让两名被告人在其批发部工作了。
由于考虑到王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朱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