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站7月10日讯(通讯员 刘总渡)7月8日,笔者从保靖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集资建房指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原告龙某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为其小孩结婚,听闻被告彭某手里有吉首某单位集资建房指标,遂找到被告彭某,商谈购买该集资建房指标。双方经协商,以议定价格成交了该集资建房指标,转让费当天预付80%,剩余费用在交房屋首付款时付清。2015,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该单位集资建房一直没有动工,原告龙某要求被告彭某一次性退还已付的集资建房指标转让费。在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龙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原被告双方转让集资建房指标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且该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和真实意思的表达,转让协议依法成立有效。但是,原告购买集资建房指标的目的是购房,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指标转让协议时,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导致协议签订两年后房屋的具体修建时间仍然不能确定,致使原告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法院遂判决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集资建房指标转让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提醒,相对于普通商品房而言,单位集资房、团购商品房的价格相对低廉,但是,该类房屋指标在转让时,房屋往往并未竣工交付甚至尚未开工,需数月或几年才能竣工交付。购房者在购买该类房屋指标时,需小心谨慎,选择合理的付款方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