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防止出现流浪犬伤人事件,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城区犬只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养犬户要本着“对生命负责”、“维护社会和谐”的态度,加强对家养宠物犬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其行为管控。所有宠物犬必须实行拴养、圈养,不得敞放,不得随意遗弃;户外遛狗必须戴耳标,做到主人跟随、绳索齐备、约束得力,否则将视为流浪狗予以清理。
二、各养犬户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于2015年7月20日前到辖区乡镇动物防疫站给宠物犬注射疫苗,防范人犬共患病发生。对不按时进行免疫注射的,一律以流浪犬对待。
三、2015年7月21日开始,县公安、卫生、畜牧、城管执法大队及辖区乡镇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全县犬只管理进行集中整治。凡流浪犬、无人牵领或未携带耳标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由县城管执法大队予以统一收容和管理。自收容之日起,15天之内无人认领的流浪犬、遗弃犬和违章犬,可由爱心人士到县城管执法大队进行认养,对染病犬只由县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对救治无效或病死的犬只由县畜牧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抓或报请城管执法大队捕抓,并向畜牧部门报告。
五、对于城区范围内营利性饲养或一户饲养3只及以上犬只的,应于7月31日前迁至城区范围之外圈养,到期未迁的,将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犬只。
六、国家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凸显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犬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创建文明园林县城领导小组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