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大祥站7月8日讯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有过错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8508元。
灵灵(化名,6岁)与骞骞(化名,4岁)是住在一个小区的邻居,经常在一起玩耍。2013年11月9日,两人因抢玩具发生纠纷,骞骞推了灵灵一 把,将站在陡坡旁的灵灵推入旱沟中导致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灵灵的父亲戴某遂将骞骞的父亲许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4岁的骞骞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有过错,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其父亲许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情、理、法的调解下,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