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应分清“定金”和“订金”
衡阳晚报讯(记者 李启林)给商家交付定金后,是否还能退呢?日前,市民陈女士遇到了这个麻烦。她在市内某家具店看中一套家具,谈好价钱后,便给商家付了400元定金。一小时后,陈女士又逛了几家店,发现另一商家的家具更好更便宜,对于早早就交了定金,有点后悔,于是来到第一家店,要求老板退还定金,没想到遭到老板一口拒绝。
消费者:未要求发货,定金应退还
退还定金要求遭到拒绝后,陈女士感到有些生气,她认为下定金到提出退单时间较短,商家还没来得及发货,也尚未安排上门量尺寸,没有产生实际成本,不应扣留定金。
“我家房子还没装修完工,所以特意跟售货员说明了,发货时间要等我通知。另外,同样材质的商品,这家卖得比别家的贵,这让我无法接受。”陈女士表示。
商家:交纳定金后,买家则应履行约定
对于陈女士的说法,该家具店负责人王经理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表示定金凭证具有合同效力,买方交纳定金即表示对产品的认可,之后买方私自退单,预交的定金自然不予退还。
“类似的情况,我们店内也曾遇到过,所以我们都会要求员工,在交纳定金时,须告知顾客定金不予退还。”王经理表示。对此,陈女士则予以否认,表示交纳定金时该店员工并未告知此事,双方各持己见。
工商部门:定金与订金有区别
陈女士与商家协调未果,双方僵持不下。为此,记者致电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在了解情况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陈女士不具备要求商家返还定金的条件。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应注意分清“定金”和“订金”,“订金”属预付款性质,不具备担保性质,交易不成,又无另外约定时,商家应当返还订金;而“定金”则不一样,如果商家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则不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