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一妇女引产失败致子宫切除 赔偿12.3万
永州日报
 
07-07 11:37

永州日报7月7日讯  一次简单的引产手术却最终导致患者子宫被切除。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被告新田县某服务站赔偿黄莺(化名)2.8万元、被告新田县某医院、被告郴州市某医院分别赔偿黄莺4.75万元。

2013年9月17日,黄莺意外怀孕17周后来到新田县某服务站采取终止妊娠措施,但注射引产术后直至18日下午胎儿仍未娩出。因病情危急,黄莺转至新田县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天治疗后仍未将胎儿娩出。19日,黄莺转至郴州市某医院继续治疗,因药物引产失败,该医院于24日对黄莺实施钳夹术引产,致黄莺子宫破裂,并最终将子宫切除。黄莺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显示,新田县某服务站、新田县某医院、郴州市某医院存在的过失行为与患者黄莺自身因素(多胎妊娠、多产经产妇,子宫壁变薄、子宫肌协调功能不良)共同参与了子宫切除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同等因素,共同参与度拟为41至60%。

法院审理认为,赔偿责任要依据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划分。本案中,三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职业过失行为,要承担过失责任;而原告自身的身体条件因素也对损害后果的产生起一定的作用,这部分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通讯员 陈秀玲 陈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