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张家界站7月2日讯(通讯员 卜雅玲)6月28日,在桑植县帅乡路与胜蓝路交叉路口红绿灯路段,发生一起多车追尾事故,4台车辆均有不同程度受损。
当日15时,柏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自沿帅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帅乡路与胜蓝路交叉路口红绿灯路段时,由于未在安全距离采取制动措施,导致与其前方同方向缓慢行驶的4辆车一次发生追尾。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办案民警对现场勘查和监控视频资料对比,认定当事人柏某没有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柏某需承担受损车辆全部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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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专业人士对“足以采取措施”的解释是:当机动车时速为60公里时,前后车辆行车间距应为60米以上;时速为8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80米以上,以此类推。如遇雨天、雾天或路面有水、结冰时,应延长行车间距,方能保证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处理事故的交警提醒过往车辆司机,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时,后车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