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排污费征收实施新标准 部分提高一倍
湘潭日报
 
07-01 09:27

湘潭日报7月1日讯 (记者谭涛 通讯员 李婷婷) 6月30日起,湘潭将按照新标准征收排污费,废气、废水中的部分污染因子的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部分企业将受影响。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开始建立,已经实施11年。此次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主要针对废水和废气的排污费征收进行了调整。其中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从0.6元上调至1.2元,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从0.7元上调至1.4元。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解释,此次排污费标准调整主要目的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排污费征收执行新标准后,对湘潭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影响很大。同时,此次新的排污费征收新规还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废水中的3项污染因子增加至5项,铅、汞、铬等5项主要重金属全部纳入排污收费体系。

虽然大幅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但如果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排污,那么企业的污染成本反而会相应大幅减少。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遵循“奖罚分明”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如果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或者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则翻倍征收排污费;但是如果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则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相当于没有涨价。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后,环保部门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