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在宁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资发放现场,30余名职工16万余元工资现场发放,投诉人当场撤诉。
事情源于2015年3月10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某公司员工投诉该公司拖欠30余名员工工资累计16万余元,接到投诉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但该公司拒绝执行,也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任何书面说明,最终该案由劳动保障部门以涉嫌刑事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对该公司负责人采取了强制手段,通过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在法律的震慑下,该公司最终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将拖欠的工资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