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6月29日讯要说去年12月6日凌晨偷了东西,嫌疑人庄某并不否认。但他认为自己只作案2起,一审法院认定的第3起并不对。经庄某提起上诉,6月23日,该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散户“夜不闭户”,窃贼“推门入室”
去年12月6日凌晨,庄某出现在石峰区方塘冲一散户龚某家门口。
他在门口稍微“磨叽”一下后,就推门入室了。很快,庄某从室内出来,手上多了一件棉袄。很快,棉袄口袋内的约100元现金被他“收入囊中”。
随后,庄某又窜至石峰区杨梅塘一村散户何某家,盗得约30元。
两次盗窃都如此轻松,庄某不禁有些飘飘然。“我当时吃了夜宵,喝了点酒,偷了两家后就准备回家了。”6月23日的庭审现场,庄某说。
第3次推门,他是“活雷锋”?
可是,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白纸黑字地写着:当天凌晨,庄某还有第三次入室盗窃。对此,庄某“不予认同”。
庄某称,走在回家的路上时,见路边一私房的门上插着一把钥匙。庄某称,见门上插有钥匙,他马上喊了两句,大概意思就是提醒大意的屋主,钥匙插门锁上忘拔了。
庄某自称,喊了两声无人应答后,他就自己开了门。一开门,屋主唐某衣服都还没穿就跳了出来,大喊:“你是不是偷了我家东西了?”并报了警。
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检察官认为,庄某在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庄某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诉求,但他不断强调:我喊了两声提醒屋主钥匙没拔;我推开门真的不是为了偷东西。该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胡文洁通讯员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