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6月26日讯(通讯员 何英学)近日,蓝山县工商局所城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燃放烟花伤人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盘某获得3600元赔偿。
5月26日,该县所城镇所城村盘某为次日嫁女营造热闹气氛,在一烟花经营店以64元/桶的价格购买了12桶“德顺喜洋洋”烟花,5月27日早上,迎亲队伍来到村口时,盘某燃放了2桶烟花表示欢迎,在燃放第一桶烟花时,还算正常,可是在燃放第二桶烟花时,人尚未跑离,整个烟花突然爆膛,烟花底座的封泥被带入空中后落下,将盘某左腿炸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事发后,伤者家属找到烟花经销商吉某及县城的批发商协商赔偿事宜,而经销商与批发商只答应赔偿消费者500元损失并相互推诿责任,在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盘某来到了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接诉后,所城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召集涉诉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认真分析投、被诉方争议的焦点,向经销商和批发商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及相关证据,严肃指出经销商和批发商推诿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涉诉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先行一次性赔偿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