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县检察院“三位一体”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红网怀化站
 
06-19 16:41

红网怀化站讯 近年来,通道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坚持“三位一体”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接地气,构筑三个助力。一是“寨老”助力。充分发挥寨老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公信力较强的优势,邀请寨老引导当事人遵从民族共同习惯信仰,尊重法律,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二是“款约”助力。针对该县地处偏远,民风淳朴,群众法律意识较低,对于解决矛盾的方式主要还是依赖于本族、本村的村约民俗,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将国家法律与侗族习惯法“款约”相结合,努力发挥侗族“款约”的补充性作用,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侗语”助力。建立一支由通晓侗语的干警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小组”,明确规定对办理的每一起侗族同胞刑事和解案件,在进行刑事和解的时候必须提供语言翻译,确保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听得懂。

重监督,坚持三个必查。一是必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查看是否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和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查看和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必查和解行为的自愿性。对于检察机关组织主持和解的案件,要求承办人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或欺瞒任何一方,并告知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程序要求以及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确认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着重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有无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况。三是必查和解内容的真实性。通过查阅案件、询问被害人和有关知情人员,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发自内心地真诚悔罪,是否存在以金钱诱使、暴力强迫等行为,是否有履行赔付能力或赔付担保。

讲实效,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刑事和解三级化解机制。规定刑事和解案件必须由承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层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对拟不起诉的刑事和解案件,需报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二是建立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制定《检察环节释法说理工作实施办法》,对办理的每一起刑事和解案件,要求承办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说明和解条件、程序、后果等,努力让当事人知晓刑事和解“是什么”。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积极引导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给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