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意气帮朋友 持刀伤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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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4:16

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未满18岁的少年鲍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1日10时许,陈某在黔城金梦宾馆大厅陪同邹某找罗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与罗某一起的被告人鲍某见状上去帮忙,并持一把片刀将陈某左手掌和左大腿砍伤。2011年5月13日,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左手掌损伤构成轻伤,左大腿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鲍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800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鲍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被抓获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鲍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