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疯传判人贩子死刑 众岳阳网友赞同斩立决
红网岳阳站
 
06-19 09:35

红网岳阳站讯(记者 冯韵人)6月17日下午,微信朋友全突然发出一条要求给人贩子执行死刑,且“斩立决”的消息,进而引发了朋友圈井喷式的转发,网友也呈一边倒的支持国家对人贩子下达“斩杀令”,那么,民众的诉求能实现吗?

17日下午6点,笔者在整理完当日各种武林恩怨纠葛的“文案”后转锋入鞘,闲暇之余翻开微信朋友圈准备继续翻阅浆糊(江湖)事宜,每天数千条“奏章”毫无意外的呈现掌中,其间,有洋洋洒洒数万言的骄人大作,也有短小精悍风花雪月的湿(诗)句,然而最让人眼前一亮的是,一大波美女转发的有关人贩子的信息(当然其中也不乏帅哥)。信息内容大致相同:“我在岳阳,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我坚持!!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抓住就毙!!!!孩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不求点赞 只求扩散”;“我在长沙,我坚持……”;“我在湖北……”……

这一信息无疑触动了所有拥有良知的人的心,也触碰到了天下所有父母内心深处最敏感脆弱的神经;此后的短短一个小时内,此信息占据了手机屏幕的大半壁江山,从身边朋友回馈的信息看来,至少也有几百条。与此同时,与人贩子相关的其它内容也偶尔夹杂其中,比如《被抓后人贩子的回答让人震撼》等。笔者当然也毫不犹豫的转发了此类信息,以表达对人贩子极度的憎恨与愤懑之情。

然而,对于民众发自内心且呈一边倒的呐喊,国家会采纳吗?对可憎的人贩子实行死刑、甚至“斩立决”,真能震慑到这些犯罪份子吗?或者说,会不会带来更多不可预知的恶性后果呢?

果然,在当晚11点12分的时候,一条更为理性的发言让不少热血沸腾的网友回归了冷静,这条标题为《人贩子为什么不能判死刑》的信息仅几分钟时间便得到了几十名网友的赞同。信息内容是这样的:“如果贩卖人口与谋杀的后果一样,那么在一些情形下人贩子可能会选择杀死被拐卖的人口而减少逮捕的可能性,因为杀人不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同理,如果强奸与谋杀的后果一样,那么相信几乎不会有强奸案,而都是奸杀案。如果盗窃也被判死刑呢?”最后,该网友还加了一句:“量刑是个很专业的事情……”

没错,量刑确实是个很专业的事情。笔者随即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我国刑法对人贩子并非没有实行死刑,而是需要根据案情的轻重来进行判定,资料显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一起特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参与拐卖儿童的69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该罪的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下是适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的相关条款。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1月3日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