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6月17日讯(湘潭晚报记者武慧 通讯员 吴能新)明明货架上写着折后价15元,消费者彭女士将商品拿去收银台结账时,付的却是原价17.8元。6月16日,湘潭市消费者委员会针对这类商品“低标高结”的情况发出消费提醒,市民购物结算时要看清小票,发现问题积极维权。
消费案例:标记折扣价,买单付原价
彭女士向湘潭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近日,她在雨湖区某超市购买了4瓶乳液,货架上显示原价17.8元/瓶,促销价15元/瓶;可回家后查看购物小票却发现,结算价格是原价。
18日,彭女士又去这家超市购物,发现该商品的促销价确实为15元/瓶,就用手机拍下标价签,并拿了1瓶去收银台结算,结果还是要支付原价。收银员答复是彭女士看错了价。但彭女士认为,超市方“低标高结”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赔偿。
经市消委会调查,该商品价格标签标注的促销日期是3月1日至31日,彭女士购买时已超过期限。但超市方没有及时更换价格标签,属工作失误;消费者没有看清价签上的促销期限,也要承担责任。
后经调解,商家赔偿彭女士500元。
“低标高结”,也就是消费者付款时的价格,高于商品原本的标价,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本月9号,湘潭晚报就曾报道过一起“低标高结”的投诉。
市民黄女士在某商店一写有“此排一律五折”标识的架子上,选购了一个原价19元的发夹,但结账时被告知要支付原价。后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商家全额退款,并免费赠送发夹。
消委会提醒:要看清价格、保留证据
上述两起消费维权事件,商家都涉嫌“低标高结”。
湘潭市消费者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分析,发生“低标高结”行为,一方面是商家工作失误造成,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很少一一核对价格,一些商家抓住了这种心理,继而浑水摸鱼,在价格上玩起了猫腻。
此外,一些消费者因为缺乏维权意识,发生“低标高结”情况时,有的选择放弃追责,有的却陷入了赔偿上的误区。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遏制“低标高结”,要先从源头抓起,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要因“价格欺诈”、“诚信缺失”等行为,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而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物时,消费者要看清商家促销手段,比较广告促销价格、价签标示价格和结账价格;发现有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行为的,应取得并保留购物时货架标签、小票等证据,向12315、12358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