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新闻网6月16日讯(通讯员 杜诗娟)日前,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欧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何某判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2月16日凌晨0点钟左右,欧某骑着两轮摩托车搭乘外甥何某来到其事先采点的双牌县麻江乡某村,二人将摩托车停放在村口,由何某守着车子,欧某潜入刚办完白喜事的某村民汪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余元、手机一部。期间,有村民路过村口时发现可疑摩托车,遂将车推至村内藏匿,何某因作贼心虚不敢出面阻拦。得手后的欧某到达村口发现摩托车被盗,二人只好步行逃离现场。不久后,二被告人被接到村民报警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盗窃中守车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二人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汪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