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被罚1万
常德日报
 
06-12 17:20

常德日报6月12日讯 6月9日上午,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斌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澧县首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定罪量刑的案例。

吴某斌2013年承包了澧县运达小区和津市市东湖林语小区的外墙粉刷及贴墙砖工程,先后从其老家雇请了40余名民工。在工程完工并结算工程款后,吴某斌逃匿并中断联系,拖欠民工工资19万余元,经澧县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2014年4月,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并实施网上通缉。2015年1月,澧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斌抓获归案,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法院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程施工单位代表、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以及人社系统工作人员共计15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闭庭后,法院刑一庭庭长以案说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背景、犯罪构成、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进行了法制宣传。(记者田继舫通讯员邓杰李方军叶伟秦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