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辰溪站讯(通讯员 刘文娇)6月9日,记者从辰溪县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下半年,吴某租用位于城郊乡原乡政府对面的一楼门面开设电游室。为招揽生意,吴某先后购进“双头鲨”6座打鱼机1台、“金蛇报喜”8座打渔机1台放置其经营的游戏室内,纠集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还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利用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