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平江站讯近日,平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酒店消费而欠款的纠纷,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张某当庭支付给原告李某消费款6000元。
原告曾在平江向家镇经营酒店,被告经常在原告的酒店内消费,被告于2009年6月25日立下欠条,欠原告7000元,并承诺当年年底把欠款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均未果,2010年初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回家过年,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承诺三日内还清欠款,但被告仍无兑现承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逐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承办法官向被告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2014年春节期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承诺3日内还清,说明被告向原告做出了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的主张。听完法官解释后被告才明白过来,表示只要原告做一下让步,自己当场可以让妻子去银行取钱还清欠款。承办法官用了将近一个小时做通了原告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欠款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欠款。这样双方当事人见面就要打架的扯皮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用心调解,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