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安乡站6月9日讯(记者 刘双 实习生 杨卓 通讯员 夏江霞)小区内垃圾清理不及时或是不彻底,相信是不少市民常常会遇到的问题,那么业主能否以此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呢?近日,常德市安乡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
2005年9月22日,常德市民李强(化名)在安乡购买了一处花园小区的商品房。住进该小区后,他多次发现安乡某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楼道保洁服务,导致楼道卫生状况经常不好,认为是物业服务不到位。于是,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李强都没有如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多次向李强催缴,但都遭到了拒绝。多次协商无果之下,物业公司将李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楼道清扫不彻底不能成为李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充分理由。此外,李强未向法院提供该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据此,法院对物业公司要求李强支付拖欠三年物业费231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