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张家界站6月9日讯(通讯员 杨志刚)2014年10月,男子王某以200元一天的价格从张家界一租车行租用锋范牌小车一辆,在朋友的介绍下将租用的锋范牌小车抵押给常德桃源县张先生,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几天后,张先生发现抵押的车子被盗,便向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报了案。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调查后认为抵押借款的王某有作案嫌疑,遂将王某上网追逃。2015年6月8日,潜回张家界的王某被张家界永定警方抓获。
民警提示: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他人占有既包括他人基于所有权而对财物的占有,也有基于非所有权而对他人财物的合法占有。在生活中,后一种情况往往被忽视。
相似的情形还有一种,即将被有关部门扣押的财物秘密窃回。比如,违章车被警方扣押,但车主偷偷去停车场将车开走,这种行为也涉嫌构成盗窃罪,因为在依法被扣押时,这辆车已由扣押机关合法占有,根据规定,此时该财物属于“公共财产”,也属于由他人合法保管的财物。
除此之外,将财物租赁给他人后又非法占有的行为,也涉嫌构成盗窃。比如,甲方将财物租给乙方,但在租赁期间,甲方将财物秘密窃回,也涉嫌盗窃。因为承租人对租赁物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