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两位初中生在放学后打篮球的过程中,因正常争抢篮球发生身体接触,一方摔倒受伤。事后,受伤学生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学生监护人及学校承担责任。
原告黄某、被告沈某系被告我市某中学学生,2013年5月6日17:05时放学后,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自发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双方在争抢篮球过程中,原告黄某和被告沈某发生身体接触,原告黄某摔倒在篮球场上,原告受伤后经同学请假未上晚自习,自行回家,先后入住洪江市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原告法定代理人黄大某委托怀化市天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等级为七级。被告对原告伤残鉴定不服,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某伤残重新作出鉴定,原告黄某伤情综合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支付鉴定费1460元。经反复协商原、被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1637.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系被告某中学初中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人。本案中,在放学后自由活动时间里,原告黄某、被告沈某自发在学校篮球场进行篮球运动,篮球运动作为一种竞技性、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要求参与者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正常对抗范围内防止自己受伤,也尽量避免伤害他人。原告黄某和被告沈某正常争抢篮球中,导致原告摔倒,被告沈某并未实施故意或放任致害他人的非常规危险动作,被告沈某无过错。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自发在学校篮球场进行篮球运动,学校对此无权干涉和禁止,也无需采取特殊的指导、管理等防范措施,故被告某中学亦无管理过错。
原告黄某为在校未成年学生,事发后,诊疗费用大,且造成了九级伤残的后果,同时在身体上、学习上、心理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伤害,也给原告家长造成了一定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原、被告均无过错,故原告黄某所受之损失由其本人及被告沈某、洪江市某中学酌情分担较为公平。被告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应当分担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沈大某、杨某承担。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经依法认定的损失99141.2元由被告监护人沈大某、杨某分担40﹪,由被告某中学分担1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