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6月4日讯用户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罐装液化气爆炸,液化气经销商是否要担责?5月29日,市工商局通报一起对气罐爆炸案例的处理结果:消费者和经销商各担一半责。
今年2月,茶陵县居民龙先生在当地家电行购买了一瓶罐装液化气,但每次炒完菜,总能闻到一股煤气味。“我打电话问家电行,他们说没问题,让我放心使用。”
5月3日中午,龙先生的妻子准备做饭。就在点燃灶火的那一刹那,“砰”的一声巨响,液化气罐突然爆炸,致其妻手部、面部严重烧伤。
故事发生后,龙先生向工商局投诉,要求商行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共计34000元。
茶陵县工商局高陇工商所接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液化气罐不存在漏气问题,爆炸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平时使用液化气后,只关灶具不关气罐阀门,最终导致液化气外溢。
执法人员认为,虽然爆炸是用户自身原因所致,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
最终,经执法人员协调,当事双方各承担一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