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6月3日讯“陈伍仔在我煤矿只工作7个月,并且他亲笔写了承诺书,表示在工作期间的疾病与煤矿无关,为何我还要支付工伤赔偿?”攸县某煤矿公司的负责人十分不解。
记者昨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尽管存在一份“免责承诺书”,但因“承诺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煤矿方赔偿患有尘肺病的农民工陈伍仔23万余元。
在煤矿井下工作7个月
矿工查出尘肺病二期
2013年1月,58岁的农民工陈伍仔来到攸县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8月,他感觉有些咳嗽、胸痛、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便停工休息了。煤矿在陈伍仔上岗前及离岗时,均未对陈伍仔进行健康检查,也未为陈伍仔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随后,陈伍仔来到在株洲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疗了一个月,花费了医疗费5000多元。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陈伍仔患有煤工尘肺病二期。
去年,陈伍仔所患职业病被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时,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伍仔的劳动能力为四级伤残。
补偿过低,煤矿方被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煤矿方赔偿23万余元
陈伍仔本是家中主要的劳动力,病痛给他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折磨。2014年10月,陈伍仔向攸县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终止陈伍仔与该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该煤矿向陈伍仔支付工伤待遇款19万余元。
陈伍仔不服,认为补偿过低,于是到法院提起诉讼。
攸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煤矿赔偿陈伍仔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34526.6元。
新证据:矿工曾承诺疾病和煤矿无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煤矿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遂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二审时,煤矿方出具了一份新证据——陈伍仔亲笔签名的“承诺书”,该承诺中写明陈伍仔在煤矿工作期间,其疾病和煤矿无关。煤矿方认为,陈伍仔进入煤矿工作时间只有短短7个月,短时间内不可能形成尘肺二期,而是陈伍仔在进入煤矿之前就患有尘肺。煤矿方拟用“承诺书”证明陈伍仔到煤矿工作之前,不能证明其没有尘肺病,即使有也与煤矿没有关系。
然而,陈伍仔质证意见为,名字是本人所签,但里面的内容并非其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这份承诺书,法院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但该承诺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煤矿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看新闻学法律】
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陈伍仔的受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过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煤矿方未给陈伍仔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上岗前与离岗时亦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煤矿方应当对陈伍仔的工伤待遇承担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