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携伙偷摩托车 二人双双入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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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2:59

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2000年、2012年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4年,刘某和被告人李某共同实施盗窃被抓,法院经过审理,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与刘某经商议后,2014年11月11日晚上12时许二人来到黔城镇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共同将被害人刘小某停放在黔城镇商贸城某楼道入口处的一辆牌号为湘N0CQXX正三轮摩托车盗走。事后,李某给付刘某1200元钱,该被盗三轮摩托车由李某占有。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李某、刘某于2014年11月17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汽车西站附近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市公安局已将被盗窃三轮摩托车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刘小某。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刘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取得了被害人刘小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刘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系曾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