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6月1日讯 打击报复诉讼参加人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近日,在汉寿县人民法院便发生了这样一幕,在一桩离婚案中,前公公张某不满前儿媳小韩不退彩礼,庭后怒气冲冲地对其大打出手。张某随后被法院依法训诫。
小韩经人介绍与小张相识,并于2014年1月结婚。两人婚后因性格不合,在婚后不到20天里小韩便离家出走,不履行夫妻义务。小张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小韩离婚,并退还其婚前所付的彩礼6万元。
在庭前调解时,小张与小韩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小张的父亲张某觉得儿子跟小韩结婚同居不到20天,仍感不服,应当退还全部彩礼。小韩坚决反对,张某便在小韩走出法院时,偷跑上前就是一拳,致小韩头皮受伤。
法警见状,迅速制止。承办法官也闻讯赶来,耐心地向张某详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告诫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打击报复诉讼参与人,否则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表示不会再意气用事,并作出了深刻检讨,取得了被告韩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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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