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6月1日讯小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安全出了问题,谁来负责?5月27日,荷塘区人民法院的一次公开开庭,或许可以给你提供答案。
去年2月26日,3岁女童小琪在株洲某幼儿园内玩滑板时摔伤。送去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琪已构成8级伤残。小琪的父母认为,小琪才3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事故,“是因为幼儿园没有对小琪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对小琪的受伤存在责任。”遂将该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
此事故中,幼儿园有错吗?庭审现场,法官释法时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上述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该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责任,则该幼儿园完全可以免责。然而,庭审时,该幼儿园无法提供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自知理亏的该幼儿园也未表示不愿担责,而是对小琪的伤残级别等提出了异议。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