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站5月29日讯 (通讯员 李玉媛)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否享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近日,嘉禾县法院就审理一起80高龄的老人向不孝子主张赡养费的案件。
2000年,家住嘉禾县珠泉镇的雷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开始独居。作为家中为唯一的子女李某因家庭琐事与母亲雷老太的关系长期不和。2001年至今,李某未给付过雷某生活费,也没有尽过其他的赡养义务。如今,已是83岁高龄雷老太仅靠政府低保费用、高龄补贴维持生活。随着年纪的增大,雷老太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各项开销也随之增大,无奈之下,雷老太一纸诉状将不孝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应支付的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雷老太的诉请合法合理,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向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