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钱忘拔卡 益阳男子顺走1.3万被拘
三湘都市报
 
05-29 09:11

三湘都市报5月28日讯 益阳市民肖女士取钱后,粗心将在ATM机器里的银行卡忘了取走,卡里13000元被人取走。报警后,等警方找到取走钱的男子,钱已被男子花光。随后,该男子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警方依法刑拘。男子为何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记者进行了采访。

5月24日下午,桃江县公安局接到市民肖女士报警,称其中午在桃花江镇资江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出,随后被人取走了13000元。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通过调取视频,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璩某。5月27日凌晨,民警在巡查时发现璩某行踪,将正在网吧上网的璩某抓获。

璩某交代,当日中午12时许,他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取款机上有张银行卡,便尝试着取了500元。取款成功后,璩某惊喜不已,又取出2500元,之后璩某查询卡内余额,发现还有2万多元,便向自己的账户内转入1万元,然后弃卡离去。27日凌晨,当民警将璩某抓获时,璩某已经将这13000元“横财”挥霍一空。

5月27日晚,璩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刑拘。

警方析案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他的所为不属于民事不当得利。”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璩某的所为很像恶意取得不当得利,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但实际上璩某利用了ATM机不能辨别持卡人的缺陷,让ATM机自愿将钱交给他,诈骗特征明显,社会危害大,因此该案不属民事纠纷范畴,所以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行为。

“但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民警说,璩某将他人银行卡上的现金据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在客观方面,由于该卡事先留存在ATM机中,在无需试输密码情形下,只要按照取款程序进行轻松操作,就可获取卡中现金,即使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也很难发现璩某的非法行为,因而他的行为也不属于“秘密窃取”,也就不构成盗窃罪。

应属“信用卡诈骗罪”

民警进一步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璩某在拾取了肖女士的信用卡后,在没有取得肖女士授权许可情况下从卡中取出现金,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结合璩某行为表现,可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民警说。(记者 陈昂 通讯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