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5月28日讯 5月28日,新邵县法院通报了一起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课堂上打架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小华(化名)承担原告邓奇(化名)损失的40%即52869元,由被告学校和邓奇各承担30%的责任,即39652元。
2014年12月6日上午,在新邵县某中学的课堂上,邓奇与同学互扔书本而发生争执,遭任课老师制止后,邓奇开始整理书本。这时,周小华要求邓奇将倒在自己课桌上的书本拿开,遭到邓奇的谩骂。一气之下,周小华便拿起凳子打伤了邓奇。
经鉴定,邓奇所受的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周小华致伤了原告邓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周小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本案发生在学校课堂上,学校也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邓奇没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了如上判决。(记者 刘双 通讯员 阮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