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5月2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曾永红 实习生 师飞)今年来,股市持续升温,5月27日上证指数收于4941.71点,上涨30.82点,涨幅0.63%,市民股市淘金的热情有增无减。
“90后”小鲜肉入市,白领上班查看股市行情,各路“股神”登台亮相……与股票有关的新闻层出不穷。有一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了股民面前:在婚姻亮起红灯的家庭分割财产时,账户里的股票应该怎么分?5月27日,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4年、2015年湖南省内20份涉及到股票分割的离婚纠纷法院裁判文书,或许对一些股民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 女方得股票一半补偿金
一份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在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的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对曹某名下股票进行分割,法院判决股票和账户资产归曹某所有,由曹某补偿梁某股票市值的一半。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一审过程中,曹某称其在证券公司的股票是卖掉一处房产(事后法院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用房款购买,这笔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认为曹某在婚姻中有过错,且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少分。在诉讼过程中,经询问梁某关于曹某在证券公司的股票如何处置,梁某表示自己要求分得现金补偿。
对于曹某名下的股票,原审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分割:曹某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下的资产,梁某、曹某各分得50%。考虑到股票的实际操作情况,该资金账户中的股票和资金余额应当归曹某所有,由曹某另补偿75万元给梁某(曹某名下的股票总市值约15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的做法无显失公平的情形。
记者梳理发现,在20份离婚纠纷法院裁判文书中,男女双方平分股票的案件占到接近一半。
案例二 按离婚协议分割股票
在20份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以双方约定作为财产分割依据的比例也很高。一份2015年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法院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上中学时相识,后双方自愿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双方登记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周某与徐某婚后的主要生活来源为周某在外的工作收入,徐某则以在家打理家务及管理周某的经济收入为主。
由于周某与徐某长期分居及双方的性格差异等原因,造成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及小孩教育问题发生矛盾,最后导致矛盾不可调和。2011年,徐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此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清算和分配。根据两人在2011年的约定,夫妻对股票也进行了分割,其中周某分得股票12.1万元,徐某分得股票12.5万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采用了周某与徐某在2011年的离婚协议内容,周某和徐某按离婚协议分割了股票。
案例三 股票数额为0未获支持
有两份判决书显示,要么因原告的证据不足,要么经法院调查发现股票数额为0,均未对股票进行分割。
2014年8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王某离婚,并要求分割被告存于某公司的集资款及利息。被告王某进行了抗辩,并提供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银行证券买入、基金认购委托单复印件,上列委托单体现原告炒股的金额为17万元,拟证明原告炒股的事实。
后经法院查询,原告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股票资金余额为0,无个人理财产品。
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有相似之处。2014年,江某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其中包括两处房产和江某购买的价值10.16万元的股票。
判决书显示,因缺乏证据,张某要求分得股票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婚前买的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朱波杰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对此进行了分析。
对于股票这种财产表现形式,婚后买入的股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的争议性较小。对于婚前买入的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如果是婚前买入的股票自始至终没有操作,仅仅依靠大盘走势而为,此种情况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当属于个人财产。
二、现实中股票这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不进行操作的可能性极少,这就无形中花费了个人的时间精力,而又因为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炒股是花精力去经营的行为,由此带来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除去个人先前投入的原始股金外,其他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妥。
三、至于遇到婚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在股票操作中无法区分盈亏收益等情况,离婚时,主张为婚前个人财产的配偶一方应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无相反证据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