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起火引火灾 双峰工商助赔1.8万元
红网娄底站
 
05-27 09:36

红网娄底站5月27日讯 电视机自燃起火,家中墙壁设施被烟熏黑,2015年5月25日,经双峰县工商局调解,投诉人周先生获得经济损失赔偿款18120元和一台全新的电视机。

家住双峰县永丰镇的周先生,于2011年4月19日在双峰县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格是3698元。2015年3月18日晚,其家人在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冒烟、起火,整个房间霎时浓烟滚滚。周先生的家人及时采取措施,拨打了火警电话,随后,双峰县消防大队赶到灭火,才解除险情。只是周先生的房间已经一片狼藉,阳台、墙面被浓烟熏得乌黑,电视柜、吊灯、窗帘、衣服、沙发、床单、被套等均蒙上了厚厚的一层黑灰,家中所有装饰设施全部受损。

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周先生于4月20日向双峰县工商局寻求帮助,要求赔偿一台电视机,并赔偿经济损失27120元。工商执法人员一方面做好周先生的安抚工作,派人到现场勘察调查,了解损失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与电视机的经销商取得联系,要求经销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妥善处理。面对这起突如其来的事故,经销商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同意赔偿3000元。由于赔偿事宜双方存在很大分歧,对此,双峰县工商局于4月27日委托县价格论证中心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详细认证,认定墙面、窗帘、衣服、沙发等被损物件合计价值为10470元(双价认证2015第33号),其中不包括电视机的价格及由此导致的间接损失。

5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条款及县价格论证中心的论证情况,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协商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向周先生赔偿18120元和一台全新的电视机。(通讯员 金宏志 宋应成)